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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澡溪乡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公告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8 11:38:57  字体:[ ]   
  •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城乡建设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澡溪乡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奉新县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奉府发[2017]3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经奉新县澡溪乡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澡溪乡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处理对象

    澡溪乡规划区域范围内未经县乡批准,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要求建设的违法建设。

    二、处理原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都没有办理的用地

    属于非农民自建自用且2016年年底前已建成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市值减去重置成本后的90%缴纳罚款;属于农户自建自用且2016年年底前已建成的,按建造成本的20%缴纳罚款。

    2、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用地

    属于非农民自建自用且2016年年底前已建成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市值减去重置成本后的80%缴纳罚款;属于农户自建自用的,在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上,按建造成本的10%缴纳罚款,建新必须拆旧,不拆旧就拆新。

    3、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

    属于非农民自建自用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市值减去重置成本后的70%缴纳罚款;农户自建自用且超过建筑面积的,按超面积部分建造成本的10%缴纳罚款。

    42017年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置

    已封顶的违法建设,属于非农民自建自用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格减去重置成本的100%缴纳罚款;属于农民自建自用的,按20%的建造成本缴纳罚款;已建尚未封顶的违法建设,就目前所建楼层完工后不得再建,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价格减去重置成本的100%缴纳罚款;已建基础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5、建房以来交给乡、村、组的赞助款、保证金、罚款等费用的处置

    缴纳罚款时,建房以来交给乡、村、组的赞助款、保证金、罚款等费用可进行扣减,但交到组里的修路款不计入在内。

    三、处理依据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和南昌新源洪城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处理期限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1231日止。

    五、处理方式

    1、县澡溪乡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公安、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人员,在县建设局二楼对违法建设缴纳罚款数额进行计算及收缴。

    2、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上述方式方法进行处理。

    3在规定时限内不配合处理的,有对抗组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4、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联系人:县纪委常委、整治办副主任熊业星, 联系电话:15216216594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由奉新县澡溪乡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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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7